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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一10万

计划二20万

计划三30万

计划四50万

计划五80万

计划六100万

意外及急性病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10万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100%赔付) 2万
突发疾病身故或全残 5万
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2万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理赔30天) 1500
丧葬费 0.5万
意外伤害和急性病自费医疗 100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5万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和伤残 10万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2万
意外伤害、急性病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1000
意外及急性病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100%赔付) 2.5万
突发疾病身故或全残 10万
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2.5万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理赔30天) 1500
丧葬费 1万
意外伤害和急性病自费医疗 200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20万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和伤残 20万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2.5万
意外伤害、急性病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1000
意外及急性病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30万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100%赔付) 4万
突发疾病身故或全残 10万
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4万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理赔30天) 3000
丧葬费 1.5万
意外伤害和急性病自费医疗 300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60万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30万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30万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和伤残 30万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4万
意外伤害、急性病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1000
意外及急性病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50万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100%赔付) 5万
突发疾病身故或全残 10万
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5万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理赔30天) 3000
丧葬费 2万
意外伤害和急性病自费医疗 500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60万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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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和伤残 50万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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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及急性病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80万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100%赔付) 8万
突发疾病身故或全残 10万
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8万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理赔30天) 3000
丧葬费 2.5万
意外伤害和急性病自费医疗 800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60万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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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和伤残 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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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60万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30万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30万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和伤残 50万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5万
意外伤害、急性病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1000
保障详情

计划一10万

计划二20万

计划三30万

计划四50万

计划五80万

计划六100万

意外及急性病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100%赔付)

2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含90天)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突发疾病身故或全残

5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不包含猝死)。

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2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罹患急性疾病,并自发病起24小时内因该急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急性疾病治疗,因该急性疾病发病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急性疾病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理赔30天)

15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条款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丧葬费

0.5万
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葬保险金限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意外伤害和急性病自费医疗

100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自费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5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和伤残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如约定给付限额的,应在给付限额内赔付。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2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如约定给付限额的,应在给付限额内赔付。

意外伤害、急性病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1000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主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并自该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意外及急性病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100%赔付)

2.5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含90天)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突发疾病身故或全残

10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不包含猝死)。

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2.5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罹患急性疾病,并自发病起24小时内因该急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急性疾病治疗,因该急性疾病发病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急性疾病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理赔30天)

15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条款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丧葬费

1万
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葬保险金限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意外伤害和急性病自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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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自费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2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和伤残

2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如约定给付限额的,应在给付限额内赔付。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2.5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如约定给付限额的,应在给付限额内赔付。

意外伤害、急性病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1000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主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并自该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意外及急性病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3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100%赔付)

4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含90天)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突发疾病身故或全残

10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不包含猝死)。

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4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罹患急性疾病,并自发病起24小时内因该急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急性疾病治疗,因该急性疾病发病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急性疾病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理赔30天)

3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条款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丧葬费

1.5万
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葬保险金限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意外伤害和急性病自费医疗

300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自费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6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3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3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和伤残

3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如约定给付限额的,应在给付限额内赔付。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4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如约定给付限额的,应在给付限额内赔付。

意外伤害、急性病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1000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主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并自该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意外及急性病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5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100%赔付)

5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含90天)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突发疾病身故或全残

10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不包含猝死)。

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5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罹患急性疾病,并自发病起24小时内因该急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急性疾病治疗,因该急性疾病发病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急性疾病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理赔30天)

3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条款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丧葬费

2万
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葬保险金限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意外伤害和急性病自费医疗

500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自费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6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3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3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和伤残

5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如约定给付限额的,应在给付限额内赔付。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5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如约定给付限额的,应在给付限额内赔付。

意外伤害、急性病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1000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主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并自该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意外及急性病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8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100%赔付)

8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含90天)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突发疾病身故或全残

10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不包含猝死)。

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8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罹患急性疾病,并自发病起24小时内因该急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急性疾病治疗,因该急性疾病发病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急性疾病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理赔30天)

3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条款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丧葬费

2.5万
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葬保险金限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意外伤害和急性病自费医疗

800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自费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6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3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3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和伤残

5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如约定给付限额的,应在给付限额内赔付。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5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如约定给付限额的,应在给付限额内赔付。

意外伤害、急性病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1000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主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并自该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意外及急性病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10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100%赔付)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含90天)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突发疾病身故或全残

10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不包含猝死)。

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境内旅行期间罹患急性疾病,并自发病起24小时内因该急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急性疾病治疗,因该急性疾病发病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急性疾病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理赔30天)

3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条款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丧葬费

3万
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葬保险金限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意外伤害和急性病自费医疗

1000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自费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6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3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3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和伤残

5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如约定给付限额的,应在给付限额内赔付。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5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如约定给付限额的,应在给付限额内赔付。

意外伤害、急性病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1000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主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并自该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和急性疾病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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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如有争议请以保单特约条款为准

1、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出生满30天-90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4、意外/疾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医疗费用理赔需满足国家社保范围内用药,材料费、床位费等不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境外医疗无医院等级限制但需有医疗资质)

5、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含90天)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6、急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在境内旅行期间罹患急性疾病(见释义),并自发病起24小时内因该急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急性疾病治疗,因该急性疾病发病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急性疾病医疗保险金:

7、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或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在保险期间内出险急性发作的情形。

8本产品承保被保险人在日常居住城市的旅行。承保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7、 本保险产品计划承保海拔6000米以内的自由行、自驾、高原地区和非竞技类高风险运动,具体如下:潜水(下潜深度18米以内)、滑水、场地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室内及人工岩壁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驾驶卡丁车、蹦极等 。本保险被保险人在进行高风险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

8、本产品扩展承保:春秋游、夏冬令营、团建及户外拓展等活动

9、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10、本产品附加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和残疾的保额可与主险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额叠加赔付。

11、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购买本产品需满足: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即最近一年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工作或居住满183天以上;如涉及紧急救援,将送返至被保险人在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常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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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免责说明

【国内游特惠旅行险】投保须知

一、【基本信息】

1. 本产品的销售方及销售区域

本产品名称为国内游特惠旅行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全国所有省份及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可在全国大陆(除港、澳、台)销售。本产品在本公司设有分公司的区域销售。本产品由安澜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

2. 适用的保险条款及银保监会备案号/产品注册号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相关条款名称为: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2312021122131443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突发疾病身故、全残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1922021122844173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2522021122328413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2522021122328183;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2312021122438193;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高风险运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1922021123165793;

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2522021122951643;

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超龄人员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1922021123165853

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期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1922021122844163

二、【产品介绍】

本产品名称为:国内游特惠旅行险

1.适用人群

投保人:本保险的投保人须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出生满30天(含)-90周岁(含),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2. 适用情况

本保险产品计划承保海拔6000米以内的自由行、自驾、高原地区和非竞技类高风险运动,具体如下:潜水(下潜深度18米以内)、滑水、场地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室内及人工岩壁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驾驶卡丁车、蹦极等 。本保险被保险人在进行高风险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

3. 赔偿限额

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限额进行赔偿。

4. 保单形式

本产品的保单为电子保单。

5. 保险期限

本产品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保险期限以45天为限。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

6. 投保份数

本保险的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仅可有一张生效保单,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

三、【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

1. 查看保险合同

本合同保费为一次性支付,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承保,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通过:

登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官方网站www.epicc.com.cn进行会员注册,自助查询下载电子保单,下载路径:首页右侧“快捷服务”-“下载保单”。

    您可拨打人保财险全国客服热线0571-95518或者0571-85867821,进行保单查询或保单获取咨询服务。

2. 开具保费发票

您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0571-95518/0571-85867821,进行电子发票查询或电子发票获取咨询服务。

3. 承保

1)本产品的投保采用在线投保的方式,本产品的承保采用在线承保的方式,并通过在线方式反馈承保与否的结果。请您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投保信息:投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等。

2)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起期开始生效,至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止期终止。

3)承保咨询:如对投保流程或保险产品有任何疑问,您可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571-95518/0571-85867821咨询。

4. 退保/批改

退保规则:本保单通过线上进行退保,退还的保费将退回原交费的账户;保单生效后不允许退保。

批改规则:本产品在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前可办理批改,但若您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向本公司提出批改申请的,本保险的保险信息将无法进行批改。但是在保单出险之前,投保出单后若发现被保险人信息不正确的需要及时拨打客户电话0571-85867821进行被保险人信息批改。

您可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571-95518或0571-85867821咨询退保/批改事宜。专属客服热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全年8:00-20:00,退改专属业务受理时间为工作日8:30-16:00。若因您通过其他渠道或非上述时间反馈退、批信息,导致信息传递延时,从而产生的退保或批改费用,需要您个人承担,敬请谅解。

5.理赔流程

具体理赔流程为:

1)出险之后请立即拨打人保财险24小时服务热线0571-95518进行报案。保司受理报案后会提示您理赔相关注意事项

2)保险公司审核材料。提交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将审核理赔材料,(对于属于保险责任且资料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时在赔付协议达成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3)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并确认无误后将理赔款赔付至您的银行卡账户内。

4)请您在接到理赔付款通知以后,查询赔款到账情况。

如有疑问请拨打0571-95518/0571-85867821咨询。

四、【重要告知】

1.本保单各项保险责任及相应的赔偿限额已在投保须知里告知,如有任何问题,请您在投保前阅读保险条款或者拨打0571-95518/0571-85867821咨询。

2.请投保前认真阅读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请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3.发生保险事故时,请第一时间报案,并细心留存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及相关损失清单、发票和费用证据。

4.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协商一致,本保单约定如下:

1、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2、本保单使用《附加超龄人员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30天(含)-90周岁(含),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文件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4、本保单使用《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针对该条款项下意外医疗和急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责任: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100%。出险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医疗费用理赔需满足国家社保范围内用药,材料费、床位费等不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出险时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

5、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或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在保险期间内出现急性发作的情形。

6、本保单使用《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适用于《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项下意外医疗和急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责任:计划一保额100元,计划二保额200元,计划三保额300元,计划四保额500元,计划五保额800元,计划六保额1000元。

7 本保单使用《附加扩展高风险运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适用于《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项下意外身故、伤残保险责任和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本保险产品计划承保海拔6000米以内的自由行、自驾、高原地区和非竞技类高风险运动,具体如下:潜水(下潜深度18米以内)、滑水、场地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室内及人工岩壁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驾驶卡丁车、蹦极等 。本保险被保险人在进行高风险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

8、本产品支持最晚出发前2小时投保,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9 本保单使用《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针对该条款项下意外伤害津贴责任:津贴日额=该项责任保额/30,最高理赔30天。

10 本保单使用《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针对该条款项下营运交通意外身故和残疾的保额:本产品附加营运交通意外身故和残疾的保额可与主险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额叠加赔付。

11、本保单使用《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针对该条款项下身故遗体送返责任:本产品仅承保丧葬费责任,以该责任项下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以上未尽事宜均以本保单及所适用条款为准。

5 如实告知

请您了解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6. 相关授权

为提供保险服务,您(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人保财险及其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基于为您提供服务及服务管控等用途,在承保前后可以收集、整理、保存、加工、核实、调查、提供和使用您授权的及享受人保财险服务必要的相关信息,但法律禁止的除外。人保财险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7. 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18或0571-85867821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8.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

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可登陆人保官网www.epicc.com.cn自助查询,偿付能力充足率已到达监管要求。

9. 责任免除

除外责任及其他未尽事宜请见具体保险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6)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7)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8)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9)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10)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五、【隐私保护】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六、【投诉举报】

您在投保本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0571-95518。

七、【投保须知内容的变更】

本项投保须知可能根据具体提供服务的变动而调整,但调整后的投保须知内容仅适用于在新版投保须知发布后的保险订单,发布前已生成的保险订单,我们将严格按照您投保时使用的投保须知内容提供服务。

八、【投保人申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人保财险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人保财险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人同意人保财险通过安澜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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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C00000232312021122131443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免除适用于本保险合同2.1各项保险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保险合同2.1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6) 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7) 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8) 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9) 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10) 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意外身故、伤残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2)  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3) 被保险人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4)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5)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

(8)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

(10)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11)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医疗类责任免除

医疗类通用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意外医疗费用急性疾病医疗费用、意外医疗和急性疾病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辐射;

②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③ 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药房购买药品;

④ 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人工流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⑤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赠方接受器官捐赠手术;

⑥ 被保险人接受试验性药物或治疗;

⑦ 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⑧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

⑨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延长住院

2)对于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医疗类不同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

1)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的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意外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②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③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④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⑤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⑥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⑦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⑧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⑨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⑩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⑪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⑫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

⑬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原出发地县域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2)急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的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急性疾病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被保险人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美容;

② 被保险人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③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④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⑤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情形;

⑥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120天内接受扁桃体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⑦ 被保险人接受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⑧ 传染病(见释义);

⑨ 首次就诊未能在发病后24小时内进行的,但因不可抗力原因所导致的除外

救援类责任免除

救援类通用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运送或运返费用、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住院的、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2)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3)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身故遗体运返的责任免除

1) 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② 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③ 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2) 对于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任何因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2) 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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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突发疾病身故、全残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C0000023192202112284417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1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1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9)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0)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1)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22)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3)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突发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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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C00000232522021122328413

责任免除

通用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住院津贴的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7)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9)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0)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3)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4)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5)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16) 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人工流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7)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赠方接受器官捐赠手术;

(18) 被保险人接受试验性药物或治疗;

(19) 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20)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

(21)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延长住院

(22)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市外或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23) 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24) 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25) 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26) 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27) 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不同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的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2)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3)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情形;

(4)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120天内接受扁桃体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5) 被保险人接受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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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C0000023252202112232818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自费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0)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1)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3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33)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34)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3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36)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7)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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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C0000023231202112243819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7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8)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9)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0)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5)被保险人乘坐的营运交通工具用于军事、竞赛、特技、表演、探险、处理爆炸物;

16)被保险人乘坐的客车用于货物营运;

17)搭乘非商业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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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扩展高风险运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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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进行职业性的、竞技性的高风险运动训练或比赛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条不适用于不以高风险运动为职业或兼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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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可识别类型:护照、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军官证、其他

2.身份证只需要姓名和证件号即可,网站可以自动识别身份证中的出生日期,如果证件信息无法识别为身份证,系统将默认为其他,需要您在 提交保单申请时修改下对应的证件类型

3.非身份证类型需要姓名、护照号、性别、出生日期,其中护照目前可识别中国的护照,如果出现其他国家的护照无法识别、将证件类型改为其他即可

出生日期:

目前可识别格式如:1980-07-25,19800725,1980/7/25,1980年7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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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基本信息

1. 本产品销售方及销售区域

本产品名称为国内游特惠旅行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全国所有省份及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可在全国大陆(除港、澳、台)销售。本产品在本公司设有分公司的区域销售。本产品由安澜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

2. 适用的保险条款及保监会备案号/产品注册号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相关条款名称为: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2312021122131443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突发疾病身故、全残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1922021122844173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2522021122328413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2522021122328183;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2312021122438193;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高风险运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1922021123165793;

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2522021122951643;

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超龄人员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1922021123165853

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期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0231922021122844163

二、【产品介绍】

本产品名称为:国内游特惠旅行险

1.适用人群

投保人:本保险的投保人须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出生满30天(含)-90周岁(含),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2. 适用情况

本保险产品计划承保海拔6000米以内的自由行、自驾、高原地区和非竞技类高风险运动,具体如下:潜水(下潜深度18米以内)、滑水、场地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室内及人工岩壁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驾驶卡丁车、蹦极等 。本保险被保险人在进行高风险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

3. 赔偿限额

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限额进行赔偿

4. 保单形式

本产品的保单为电子保单。

5. 保险期限

本产品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保险期限以45天为限。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

6. 投保份数

本保险的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仅可有一张生效保单,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

【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

1. 查看保险合同

本合同保费为一次性支付,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承保,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通过:

登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官方网站www.epicc.com.cn进行会员注册,自助查询下载电子保单,下载路径:首页右侧“快捷服务”-“下载保单”。

    您可拨打人保财险全国客服热线0571-95518或者0571-85867821,进行保单查询或保单获取咨询服务。

2. 开具保费发票

您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0571-95518/0571-85867821,进行电子发票查询或电子发票获取咨询服务。

3. 承保

1)本产品的投保采用在线投保方式本产品的承保采用在线承保的方式,通过在线方式反馈承保与否的结果。请您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投保信息:投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等。

2本保险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起期开始生效,至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止期终止

3)承保咨询:如对投保流程或保险产品有任何疑问,您可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571-95518/0571-85867821咨询。

4. 退保/批改

退保规则:本保单通过线上进行退保,退还的保费将退回原交费的账户;保单生效后不允许退保。

批改规则本产品在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前可办理批改,但若您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向本公司提出批改申请的,本保险的保险信息将无法进行批改。但是在保单出险之前,投保出单后若发现被保险人信息不正确的需要及时拨打客户电话0571-85867821进行被保险人信息批改

您可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571-95518或0571-85867821咨询退保/批改事宜。专属客服热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全年8:00-20:00,退改专属业务受理时间为工作日8:30-16:00。若因您通过其他渠道或非上述时间反馈退、批信息,导致信息传递延时,从而产生的退保或批改费用,需要您个人承担,敬请谅解。

5.理赔流程

具体理赔流程为:

1)出险之后请立即拨打人保财险24小时服务热线0571-95518进行报案。保司受理报案后会提示您理赔相关注意事项

2)保险公司审核材料。提交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将审核理赔材料,(对于属于保险责任且资料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时在赔付协议达成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3)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并确认无误后将理赔款赔付至您的银行卡账户内。

4)请您在接到理赔付款通知以后,查询赔款到账情况。

如有疑问请拨打0571-95518/0571-85867821咨询。

【重要告知】

1.本保单各项保险责任及相应的赔偿限额已在投保须知里告知,如有任何问题,请您在投保前阅读保险条款或者拨打0571-95518/0571-85867821咨询。

2.请投保前认真阅读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请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3.发生保险事故时,请第一时间报案,并细心留存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及相关损失清单、发票和费用证据。

4.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协商一致,本保单约定如下:

1、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2、本保单使用《附加超龄人员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30天(含)-90周岁(含),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文件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4、本保单使用《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针对该条款项下意外医疗和急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责任: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100%。出险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医疗费用理赔需满足国家社保范围内用药,材料费、床位费等不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出险时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

5、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或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在保险期间内出现急性发作的情形。

6、本保单使用《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适用于《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项下意外医疗和急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责任:计划一保额100元,计划二保额200元,计划三保额300元,计划四保额500元,计划五保额800元,计划六保额1000元。

7 本保单使用《附加扩展高风险运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适用于《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项下意外身故、伤残保险责任和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本保险产品计划承保海拔6000米以内的自由行、自驾、高原地区和非竞技类高风险运动,具体如下:潜水(下潜深度18米以内)、滑水、场地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室内及人工岩壁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驾驶卡丁车、蹦极等 。本保险被保险人在进行高风险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

8、本产品支持最晚出发前2小时投保,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9 本保单使用《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针对该条款项下意外伤害津贴责任:津贴日额=该项责任保额/30,最高理赔30天。

10 本保单使用《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针对该条款项下营运交通意外身故和残疾的保额:本产品附加营运交通意外身故和残疾的保额可与主险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额叠加赔付。

11、本保单使用《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针对该条款项下身故遗体送返责任:本产品仅承保丧葬费责任,以该责任项下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以上未尽事宜均以本保单及所适用条款为准。

5 如实告知

请您了解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6. 相关授权

为提供保险服务,您(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人保财险及其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基于为您提供服务及服务管控等用途,在承保前后可以收集、整理、保存、加工、核实、调查、提供和使用您授权的及享受人保财险服务必要的相关信息,但法律禁止的除外。人保财险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7. 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18或0571-85867821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8.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

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可登陆人保官网www.epicc.com.cn自助查询,偿付能力充足率已到达监管要求。

9. 责任免除

除外责任及其他未尽事宜请见具体保险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6)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7)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8)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9)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10)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五、【隐私保护】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六、【投诉举报】

您在投保本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0571-95518。

七、【投保须知内容的变更】

本项投保须知可能根据具体提供服务的变动而调整,但调整后的投保须知内容仅适用于在新版投保须知发布后的保险订单,发布前已生成的保险订单,我们将严格按照您投保时使用的投保须知内容提供服务。

、【投保人申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人保财险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人保财险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人同意人保财险通过安澜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