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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及伤残
200000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境内旅行的疾病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
50000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尼泊尔地区的直升机救援费用以6,000元为限)
350000身故遗体运返(丧葬费用以20,000元为限)
60000亲友慰问探访费用
3000邮轮旅行船舱隔离每日津贴(10日为限)
30元/日邮轮旅行卫星电话费用补偿
500绑架及非法拘禁每日津贴(30日为限)
300元/日邮轮旅行取消
500邮轮接驳延误费用补偿
-邮轮旅行港口停靠取消或变更(一次性给付保险金,每个港口给付保险金RMB200,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200邮轮正式晚宴礼服费用补偿
-个人随身物品(每件或每套行李物品限额1,000元)
3000旅行证件损失
3000个人及宠物责任
300000意外身故及伤残
300000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境内旅行的疾病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
100000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尼泊尔地区的直升机救援费用以6,000元为限)
400000身故遗体运返(丧葬费用以20,000元为限)
80000亲友慰问探访费用
8000邮轮旅行船舱隔离每日津贴(10日为限)
50元/日邮轮旅行卫星电话费用补偿
1000绑架及非法拘禁每日津贴(30日为限)
300元/日邮轮旅行取消
1000邮轮接驳延误费用补偿
2000邮轮旅行港口停靠取消或变更(一次性给付保险金,每个港口给付保险金RMB200,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200邮轮正式晚宴礼服费用补偿
500个人随身物品(每件或每套行李物品限额1,000元)
5000旅行证件损失
5000个人及宠物责任
800000意外身故及伤残
500000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境内旅行的疾病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
300000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尼泊尔地区的直升机救援费用以6,000元为限)
500000身故遗体运返(丧葬费用以20,000元为限)
100000亲友慰问探访费用
12000邮轮旅行船舱隔离每日津贴(10日为限)
50元/日邮轮旅行卫星电话费用补偿
2000绑架及非法拘禁每日津贴(30日为限)
300元/日邮轮旅行取消
8000邮轮接驳延误费用补偿
8000邮轮旅行港口停靠取消或变更(一次性给付保险金,每个港口给付保险金RMB200,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600邮轮正式晚宴礼服费用补偿
800个人随身物品(每件或每套行李物品限额1,000元)
10000旅行证件损失
8000个人及宠物责任
1000000请仔细阅读保障权益,相关地区不在承保范围内
温馨提示:您最多可以选择5个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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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单个邮轮,安联承保客户以200人为限,超过需联系客服重新核算保费
1.本产品承保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90周岁。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不超过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
3.保单生效时年满71-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保单生效时年满81-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一(25%),保险费维持不变。
4.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所投保产品中保额最高者进行理赔。
5.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境内出发的旅行,且必须于出行前投保。
6.若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疾病,则:在旅行中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保险条款约定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申请索赔的(无论索赔的该疾病/症状是否在该旅行前曾出现),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7.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除法律法规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单生效后退保本公司仅退还保单未满期净保险费,退保将会造成投保人的损失。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8.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购买本产品需满足: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或居住满183天以上;如涉及紧急救援,将送返至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的常住地址。
9.就诊医院要求:在中国大陆境外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如涉及境内医疗(不含港澳台),请选择合法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治疗。
10. 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授权声明: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贵司可通过知悉本人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贵司及与其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必要的使用,用于保单及其服务相关用途。为确保信息安全,贵司及其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11. 特别说明:自2020年1月26日零点之后投保的保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已知风险,根据相应条款的约定属于责任免除,所有新型冠状病毒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旅行延误、旅行变更、旅行取消或旅行缩短的任何保险责任。
12.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境内出发的旅行(含南极北极),且必须于出行前投保。
投保须知
1.本产品承保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90周岁。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不超过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
3.保单生效时年满71-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保单生效时年满81-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一(25%),保险费维持不变。
4.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所投保产品中保额最高者进行理赔。
5.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境内出发的旅行,且必须于出行前投保。
6.若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疾病,则:在旅行中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保险条款约定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申请索赔的(无论索赔的该疾病/症状是否在该旅行前曾出现),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7.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除法律法规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单生效后退保本公司仅退还保单未满期净保险费,退保将会造成投保人的损失。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8.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购买本产品需满足: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或居住满183天以上;如涉及紧急救援,将送返至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的常住地址。
9.就诊医院要求:在中国大陆境外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如涉及境内医疗(不含港澳台),请选择合法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治疗。
10. 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授权声明: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贵司可通过知悉本人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贵司及与其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必要的使用,用于保单及其服务相关用途。为确保信息安全,贵司及其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11. 特别说明:自2020年1月26日零点之后投保的保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已知风险,根据相应条款的约定属于责任免除,所有新型冠状病毒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旅行延误、旅行变更、旅行取消或旅行缩短的任何保险责任。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C00005032312022061700073
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8)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见释义22.8);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22.9)、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22.10),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
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
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22.11)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7)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
的除外;
19)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22.12)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
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见释义22.13)的影响期间;
2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22.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22.15)的机动车期间;
24)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见释义22.16)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见释义22.17)及其并发症;
27)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22.18),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22.19),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20版)
C00005032522020042306421
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已获得补偿的医药费用;
2)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不孕不育、妊娠(含宫外孕)、避孕或绝育手术等所产生的费用;
3)脊椎病、疝气、药物过敏;
4)扁桃腺手术、腺样体手术、女性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5)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6)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7)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8)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9)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所产生的费用;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10)先天性疾病(见释义10.2)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1)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2)既往病症(见释义10.3)及其并发症;
13)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出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10.4)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15)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6)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17)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除非已经过保险人的认可与同意;
18)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所发生的费用;
20)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21)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2)在境外进行的如下治疗:中草药、中药材或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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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2019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337号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不孕不育、妊娠、避孕及绝育手术;
2)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5)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9)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1)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12)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3)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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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2019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349号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
2)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5)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9)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0)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11)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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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亲友慰问探望保险条款(2019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338号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等;
2)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3)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4)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5)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6)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7)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8)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12)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4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5)无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16)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18)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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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邮轮旅行旅程取消保险条款(2019版)
C00005032322019122701242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程取消或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为其该次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9.5)、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发生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以及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已存在的病症,包含且不限于门诊或住院治疗;
2) 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3) 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前,被保险人出发地官方已发布了针对该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见释义9.6);
4) 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应当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5) 由于政府或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其他旅行服务机构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6)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7) 直接或间接由于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见释义9.7)或亲属被隔离;
8) 由恐怖活动或恐怖威胁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
9)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9.8)及其并发症;
10)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亲属或旅行同伴不愿意继续原定行程而引起的损失;
11) 由于被保险人自身经济原因取消原定行程而引起的损失;
12) 当必须取消行程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服务提供商或宾馆旅店等而造成的损失;
13) 死亡、受伤或患病的人居住在中国大陆之外;
14)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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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邮轮旅行接驳延误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19版)
C00005032322019122701212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为其该次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2) 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3)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4)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5)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首选替代交通工具;
6)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7)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8) 由于航空公司运营原因、航班调度导致的延误(但机械故障不在此列);
9) 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应当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10) 由于政府或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其他旅行服务机构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11)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2)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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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邮轮旅行港口停靠取消变更保险条款(2019版)
C00005032322019123104231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程取消或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为其该次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9.2)、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2) 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3) 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前,被保险人出发地官方已发布了针对该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见释义9.3);
4) 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应当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5) 由于政府或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其他旅行服务机构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6)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7) 直接或间接由于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或亲属被隔离;
8) 由恐怖活动或恐怖威胁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
9)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邮轮旅行正式晚宴礼服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19版)
C00005032322019122701272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正式礼服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2)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 被保险人正式礼服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4)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正式礼服损失;
5)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正式礼服的损失;
6) 正式礼服的神秘失踪;
7)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2) 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3) 事先托运的行李(见释义11.2);另行邮寄或船运的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4) 租赁的物品;
5) 非被保险人的物品发生失窃、丢失或损坏;
6) 被保险人在任何宾馆或汽车旅馆结账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7) 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8) 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9) 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10) 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酒店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11) 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12) 被保险人原出发地(见释义11.3)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13) 主险条款规定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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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2020版)
C00005032322020042204341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7)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10.3)的旅行证件丢失;
8)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丢失;
9)被保险人自行遗失旅行证件或旅行证件神秘失踪;
10)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11)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12)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1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非办证地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行程改签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14)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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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邮轮旅行船舱隔离每日津贴保险条款(2019版)
C00005032322019122701182
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遭受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既往未治愈的传染病或投保前疑似传染病(见释义8.3);
2)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3)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4) 经邮轮医护人员认定非紧急隔离照顾的病例,或可以推迟到邮轮靠岸再进行治疗的病例(以邮轮随行医护人员开具的书面证明为准);
5)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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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2019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366号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2)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物品损失;
4) 物品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5) 被保险人及其旅行同伴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行李及物品的损失;
6) 行李或物品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7)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8) 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或对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进行监控、清洁、排除、预防、处理、解除或抑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9) 任何改装、清洁或修复过程;
10)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2) 手提电脑、平板电脑、电子书阅读器;
3) 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设备(以上均包括附件);
4) 玻璃制品、水晶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5) 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6) 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7) 易燃、易爆、危险品;
8) 日用消耗品(如护肤品、化妆品等)、快速消费品、动物、植物、食品、烟(包括烟草或烟草制品、电子烟)、酒、药品或保健品;
9) 隐形眼镜、角膜保护膜及(照相用)显微透镜;
10)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11) 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如交通卡、购物卡/券、会员卡、电话卡等)、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储蓄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驾驶证、身份证;
12) 门票、演出票、交通票等票据;
13) 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CD、DVD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4) 机械或电子系统故障干扰;
15) 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摩托车、船、发动机或任何其它形式的交通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16) 租赁的设备(如网上租借的wifi设备等);
17) 酒店(包括旅店、民宿等)提供使用的物品或设备(如房间钥匙、房卡等);
18) 钥匙(如房屋钥匙、汽车钥匙等);
19) 非被保险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丢失或损坏,除非贵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
20) 被保险人在任何宾馆或汽车旅馆结账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21) 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22) 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23) 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24) 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酒店等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25) 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26) 被保险人原出发地(见释义)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27)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28) 主险条款规定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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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邮轮旅行卫星电话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19版)
C00005032322019122701252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6)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7)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8) 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的治疗;
10)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1) 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2)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引起;
13) 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或从任何第三方得到赔偿的费用;
14)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5)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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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障保险条款(2019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085号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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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犬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2020版)
C00005030922020041503802
一、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2)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3)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雪、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4)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5)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酒店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宠物直接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侵权:
1)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家属、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2)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三、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违法、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的损失;
2) 被保险人所入住的酒店房间内的损失;
3)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
4)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旅行同伴(见释义)造成的损失;
5) 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亲属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6) 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7) 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8) 精神损害赔偿;
9) 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10)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11)被保险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未由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而发生侵权导致责任、损失;
12)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被保险人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即使无该项合同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14)非犬类宠物所致责任、损失;
15)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五、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产品承保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90周岁。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不超过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
3.保单生效时年满71-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保单生效时年满81-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一(25%),保险费维持不变。
4.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所投保产品中保额最高者进行理赔。
5.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境内出发的旅行(含南极北极),且必须于出行前投保。
6.若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疾病,则:
在旅行中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保险条款约定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申请索赔的(无论索赔的该疾病/症状是否在该旅行前曾出现),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7.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除法律法规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单生效后退保本公司仅退还保单未满期净保险费,退保将会造成投保人的损失。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8.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购买本产品需满足: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或居住满183天以上;如涉及紧急救援,将送返至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的常住地址。
9.就诊医院要求:在中国大陆境外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如涉及境内医疗(不含港澳台),请选择合法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治疗。
10. 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授权声明: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贵司可通过知悉本人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贵司及与其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必要的使用,用于保单及其服务相关用途。为确保信息安全,贵司及其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11. 特别说明:自2020年1月26日零点之后投保的保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已知风险,根据相应条款的约定属于责任免除,所有新型冠状病毒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旅行延误、旅行变更、旅行取消或旅行缩短的任何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