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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详情

计划一20万

计划二30万

计划三40万

计划四50万

个人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4万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8万
急性病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4万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残疾 10万
齿科意外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 2000
清创缝合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 2000
医疗辅助器具费用(单次限额1000,含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 2000
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50元/天
骨折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75元/天
紧急救援
救护车车费保险金(0免赔额,100%赔付) 1000
医疗运返和送返 5万
个人责任
第三者责任 2000
个人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30万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5万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8万
急性病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5万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残疾 10万
齿科意外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 2000
清创缝合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 2000
医疗辅助器具费用(单次限额1000,含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 2000
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50元/天
骨折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100元/天
紧急救援
救护车车费保险金(0免赔额,100%赔付) 1500
医疗运返和送返 10万
个人责任
第三者责任 5000
个人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40万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8万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10万
急性病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6万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残疾 10万
齿科意外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 2000
清创缝合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 2000
医疗辅助器具费用(单次限额1000,含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 2000
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100元/天
骨折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150元/天
紧急救援
救护车车费保险金(0免赔额,100%赔付) 2000
医疗运返和送返 10万
个人责任
第三者责任 1万
个人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50万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10万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10万
急性病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10万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残疾 10万
齿科意外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 2000
清创缝合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 2000
医疗辅助器具费用(单次限额1000,含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 2000
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150元/天
骨折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225元/天
紧急救援
救护车车费保险金(0免赔额,100%赔付) 3000
医疗运返和送返 10万
个人责任
第三者责任 2万
保障详情

计划一20万

计划二30万

计划三40万

计划四50万

个人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GB/T 44893-2024,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4万
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责任保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8万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遭受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急性病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4万
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责任保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残疾

10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 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 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齿科意外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

2000
齿科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保额2000元

清创缝合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

2000
清创缝合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保额2000元

医疗辅助器具费用(单次限额1000,含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

2000
辅助器具费用保险责任可赔偿医疗辅助器具,包括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单次限额1000元,累计不超责任保额

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50元/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罹患疾病,并因此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前述事故发生或前述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最高给付天数为限。

骨折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75元/天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但每日给付金额根据住院原因区分如下: (1) 若被保险人因骨折住院治疗,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50元; 本特约中所述“骨折”,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影像学报告为准。

紧急救援

救护车车费保险金(0免赔额,100%赔付)

100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需要安排救护车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照主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赔付约定负责赔偿。

医疗运返和送返

5万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必要将被保险人运送回其境内常住地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轮船、火车、汽车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其境内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我公司将收回处理。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此项费用经我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服务机构,我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服务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我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我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个人责任

第三者责任

2000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个人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30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GB/T 44893-2024,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5万
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责任保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8万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遭受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急性病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5万
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责任保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残疾

10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 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 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齿科意外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

2000
齿科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保额2000元

清创缝合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

2000
清创缝合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保额2000元

医疗辅助器具费用(单次限额1000,含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

2000
辅助器具费用保险责任可赔偿医疗辅助器具,包括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单次限额1000元,累计不超责任保额

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50元/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罹患疾病,并因此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前述事故发生或前述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最高给付天数为限。

骨折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100元/天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但每日给付金额根据住院原因区分如下: (1) 若被保险人因骨折住院治疗,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50元; 本特约中所述“骨折”,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影像学报告为准。

紧急救援

救护车车费保险金(0免赔额,100%赔付)

150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需要安排救护车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照主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赔付约定负责赔偿。

医疗运返和送返

10万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必要将被保险人运送回其境内常住地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轮船、火车、汽车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其境内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我公司将收回处理。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此项费用经我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服务机构,我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服务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我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我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个人责任

第三者责任

5000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个人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40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GB/T 44893-2024,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8万
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责任保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10万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遭受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急性病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6万
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责任保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残疾

10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 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 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齿科意外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

2000
齿科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保额2000元

清创缝合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

2000
清创缝合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保额2000元

医疗辅助器具费用(单次限额1000,含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

2000
辅助器具费用保险责任可赔偿医疗辅助器具,包括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单次限额1000元,累计不超责任保额

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100元/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罹患疾病,并因此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前述事故发生或前述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最高给付天数为限。

骨折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150元/天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但每日给付金额根据住院原因区分如下: (1) 若被保险人因骨折住院治疗,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50元; 本特约中所述“骨折”,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影像学报告为准。

紧急救援

救护车车费保险金(0免赔额,100%赔付)

200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需要安排救护车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照主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赔付约定负责赔偿。

医疗运返和送返

10万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必要将被保险人运送回其境内常住地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轮船、火车、汽车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其境内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我公司将收回处理。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此项费用经我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服务机构,我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服务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我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我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个人责任

第三者责任

1万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个人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50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GB/T 44893-2024,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10万
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责任保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10万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遭受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急性病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10万
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责任保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残疾

10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 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 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齿科意外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

2000
齿科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保额2000元

清创缝合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

2000
清创缝合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保额2000元

医疗辅助器具费用(单次限额1000,含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

2000
辅助器具费用保险责任可赔偿医疗辅助器具,包括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单次限额1000元,累计不超责任保额

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150元/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罹患疾病,并因此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前述事故发生或前述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最高给付天数为限。

骨折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225元/天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但每日给付金额根据住院原因区分如下: (1) 若被保险人因骨折住院治疗,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50元; 本特约中所述“骨折”,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影像学报告为准。

紧急救援

救护车车费保险金(0免赔额,100%赔付)

300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需要安排救护车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照主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赔付约定负责赔偿。

医疗运返和送返

10万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必要将被保险人运送回其境内常住地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轮船、火车、汽车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其境内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我公司将收回处理。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此项费用经我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服务机构,我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服务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我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我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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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

2万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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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仅承保学生团及研学团体,可承保境内旅游、团建活动、军训、体育休闲运动、经典户外运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会展和培训活动等。

1、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本保单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0-85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保单生效时年满76-85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

4、本产品外籍人士投保要求:1)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有效居住地址;即常住地在中国境内2)常住地不在境内的外籍人士,仅限参加旅行社/企业/团体单位组织活动。【常住地】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时已连续(合法)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日常住所,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5、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责任保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责任中,最高理赔30天;齿科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保额2000元;清创缝合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保额2000元;辅助器具费用保险责任可赔偿医疗

6、本产品仅限各类仅承保学生团及研学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团建活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会展和培训活动等;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等);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热门拓展团建(挑战150秒、七巧板、毕业墙、高空抓杠、断桥、合力过桥、攀岩、沙盘模拟项目等,含高空项目);拓展团建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场地闯关挑战、丛林穿越、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风洞、蹦床等);定向活动(山地定向,景区定向,城市定向,定向寻宝等);水上活动(游泳、漂流、溯溪、皮划艇、龙舟、帆船、桨板、摩托艇、汽艇等);休闲体育活动(如: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飞盘、健球、棒球、篮球、足球等非职业的休闲体育活动);经典户外运动(远足徒步、露营、登山、骑马活动、骑行运动、滑雪,滑冰,攀岩,攀冰等),且包括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以上项目的活动。

7、本保险针对高原反应、中暑、猝死、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急性胃穿孔、急性阑尾炎、急性胰腺炎、急性腹膜炎、急性肠胃炎、呼吸道感染、发热、急性食物中毒等疾病,仅以急性病责任保额为限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且不包括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8、本保单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9、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但每日给付金额根据住院原因区分如下: (1) 若被保险人因骨折住院治疗,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 币150元; (2) 若被保险人因除上述骨折以外的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住院,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00元。 本特约中所述“骨折”,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 证明及影像学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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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投保须知

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您好:

欢迎您选择平安保险公司产品,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就该产品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及相关内容做如下书面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一、条款名称和注册号

 

条款名称

条款编号

平安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

(无注册号)

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2025版)条款

C00001732322025062425843

平安产险附加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C00001731922022011979323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C00001731922022011979393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C00001732522022011476373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C00001732522022011201301

平安产险附加自费药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C00001732522021122944423

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C00001732312021120910133

平安产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2025版)条款

C00001732312025090307283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C00001730922020050900202

 

二、名词解释:

(1)赔付比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扣除免赔额和免赔事项后,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和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之间的比例。

(2)免责条款/事项:指保险公司约定的用以免除合同责任或赔付责任的条款。

(3)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5)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6)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7)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8)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9)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0)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三、责任免除事项:

1. 平安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前往非常住地。
(二)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我公司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合同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2. 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二)被保险人参与由个人自行组织的活动,且未签订高风险运动合同(在商业旅游经营资质的经营者经营的旅游景点内或在有专业资质的教练指导下进行的高风险运动不受此限);
(三)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猝死

3.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特定传染病;
(二)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4.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
(七)既往症及其并发症、慢性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对于就诊医院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可报销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以及可报销但需个人自费的个人自费部分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自费,包括个人自付、个人自行承担)
(二)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5.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因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法定传染病而住院。

6. 平安产险附加自费药费用补偿保险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7. 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8. 平安产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已实质性变更常住地且未通知保险人的期间(以连续居住满一年为认定标准)。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9.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三)被保险人拥有、管理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辆、电瓶车、电动自行车、飞行器或船舶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
(五)被保险人拥有、看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外子女、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款;
(六)间接损失。

本产品仅承保学生团及研学团体,可承保境内旅游、团建活动、军训、体育休闲运动、经典户外运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会展和培训活动等。

1、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本保单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0-85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保单生效时年满76-85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

4、本产品外籍人士投保要求:1)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有效居住地址;即常住地在中国境内2)常住地不在境内的外籍人士,仅限参加旅行社/企业/团体单位组织活动。【常住地】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时已连续(合法)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日常住所,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5、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责任保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责任中,最高理赔30天;齿科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保额2000元;清创缝合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保额2000元;辅助器具费用保险责任可赔偿医疗

6、本产品仅限各类团体活动投保,包括但不限于:团建活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会展和培训活动等;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等);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热门拓展团建(挑战150秒、七巧板、毕业墙、高空抓杠、断桥、合力过桥、攀岩、沙盘模拟项目等,含高空项目);拓展团建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场地闯关挑战、丛林穿越、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风洞、蹦床等);定向活动(山地定向,景区定向,城市定向,定向寻宝等);水上活动(游泳、漂流、溯溪、皮划艇、龙舟、帆船、桨板、摩托艇、汽艇等);休闲体育活动(如: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飞盘、健球、棒球、篮球、足球等非职业的休闲体育活动);经典户外运动(远足徒步、露营、登山、骑马活动、骑行运动、滑雪,滑冰,攀岩,攀冰等),且包括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以上项目的活动。

7、本保险针对高原反应、中暑、猝死、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急性胃穿孔、急性阑尾炎、急性胰腺炎、急性腹膜炎、急性肠胃炎、呼吸道感染、发热、急性食物中毒等疾病,仅以急性病责任保额为限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且不包括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9、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服务电话95511),由保险人或其委托的救援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并安排救援服务。未经保险人和其委托救援服务机构认定的任何救援费用,保险人和其委托救援服务机构不承担赔付责任。 

10、本保单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11、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但每日给付金额根据住院原因区分如下: (1) 若被保险人因骨折住院治疗,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 币150元; (2) 若被保险人因除上述骨折以外的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住院,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00元。 本特约中所述“骨折”,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 证明及影像学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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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本产品仅承保学生团及研学团体,可承保境内旅游、团建活动、军训、体育休闲运动、经典户外运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会展和培训活动等。

1、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本保单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0-85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保单生效时年满76-85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

4、本产品外籍人士投保要求:1)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有效居住地址;即常住地在中国境内;2)常住地不在境内的外籍人士,仅限参加旅行社/企业/团体单位组织活动。【常住地】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时已连续(合法)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日常住所,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5、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责任保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责任中,最高理赔30天;齿科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保额2000元;清创缝合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保额2000元;辅助器具费用保险责任可赔偿医疗

6、本产品仅限各类团体活动投保,包括但不限于:团建活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会展和培训活动等;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等);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热门拓展团建(挑战150秒、七巧板、毕业墙、高空抓杠、断桥、合力过桥、攀岩、沙盘模拟项目等,含高空项目);拓展团建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场地闯关挑战、丛林穿越、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风洞、蹦床等);定向活动(山地定向,景区定向,城市定向,定向寻宝等);水上活动(游泳、漂流、溯溪、皮划艇、龙舟、帆船、桨板、摩托艇、汽艇等);休闲体育活动(如: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飞盘、健球、棒球、篮球、足球等非职业的休闲体育活动);经典户外运动(远足徒步、露营、登山、骑马活动、骑行运动、滑雪,滑冰,攀岩,攀冰等),且包括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以上项目的活动。

7、本保险针对高原反应、中暑、猝死、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急性胃穿孔、急性阑尾炎、急性胰腺炎、急性腹膜炎、急性肠胃炎、呼吸道感染、发热、急性食物中毒等疾病,仅以急性病责任保额为限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且不包括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9、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服务电话95511),由保险人或其委托的救援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并安排救援服务。未经保险人和其委托救援服务机构认定的任何救援费用,保险人和其委托救援服务机构不承担赔付责任。 

10、本保单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11、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但每日给付金额根据住院原因区分如下: (1) 若被保险人因骨折住院治疗,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 币150元; (2) 若被保险人因除上述骨折以外的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住院,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00元。 本特约中所述“骨折”,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 证明及影像学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