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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20万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4万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8万急性病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4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残疾
10万齿科意外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
2000清创缝合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
2000医疗辅助器具费用(单次限额1000,含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
2000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50元/天骨折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75元/天救护车车费保险金(0免赔额,100%赔付)
1000医疗运返和送返
5万第三者责任
2000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30万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5万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8万急性病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5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残疾
10万齿科意外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
2000清创缝合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
2000医疗辅助器具费用(单次限额1000,含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
2000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50元/天骨折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100元/天救护车车费保险金(0免赔额,100%赔付)
1500医疗运返和送返
10万第三者责任
5000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40万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8万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10万急性病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6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残疾
10万齿科意外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
2000清创缝合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
2000医疗辅助器具费用(单次限额1000,含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
2000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100元/天骨折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150元/天救护车车费保险金(0免赔额,100%赔付)
2000医疗运返和送返
10万第三者责任
1万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50万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10万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10万急性病医疗(0免赔额,100%赔付)
10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残疾
10万齿科意外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
2000清创缝合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
2000医疗辅助器具费用(单次限额1000,含支具、护具、矫形器、拐杖、轮椅等)
2000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150元/天骨折住院津贴(最高以30天为限)
225元/天救护车车费保险金(0免赔额,100%赔付)
3000医疗运返和送返
10万第三者责任
2万请仔细阅读保障权益,相关地区不在承保范围内
温馨提示:您最多可以选择5个国家和地区
本产品仅承保学生团及研学团体,可承保境内旅游、团建活动、军训、体育休闲运动、经典户外运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会展和培训活动等。
1、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本保单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0-85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保单生效时年满76-85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
4、本产品外籍人士投保要求:1)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有效居住地址;即常住地在中国境内;2)常住地不在境内的外籍人士,仅限参加旅行社/企业/团体单位组织活动。【常住地】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时已连续(合法)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日常住所,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5、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责任保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责任中,最高理赔30天;齿科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保额2000元;清创缝合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保额2000元;辅助器具费用保险责任可赔偿医疗
6、本产品仅限各类仅承保学生团及研学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团建活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会展和培训活动等;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等);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热门拓展团建(挑战150秒、七巧板、毕业墙、高空抓杠、断桥、合力过桥、攀岩、沙盘模拟项目等,含高空项目);拓展团建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场地闯关挑战、丛林穿越、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风洞、蹦床等);定向活动(山地定向,景区定向,城市定向,定向寻宝等);水上活动(游泳、漂流、溯溪、皮划艇、龙舟、帆船、桨板、摩托艇、汽艇等);休闲体育活动(如: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飞盘、健球、棒球、篮球、足球等非职业的休闲体育活动);经典户外运动(远足徒步、露营、登山、骑马活动、骑行运动、滑雪,滑冰,攀岩,攀冰等),且包括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以上项目的活动。
7、本保险针对高原反应、中暑、猝死、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急性胃穿孔、急性阑尾炎、急性胰腺炎、急性腹膜炎、急性肠胃炎、呼吸道感染、发热、急性食物中毒等疾病,仅以急性病责任保额为限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且不包括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8、本保单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9、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但每日给付金额根据住院原因区分如下: (1) 若被保险人因骨折住院治疗,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 币150元; (2) 若被保险人因除上述骨折以外的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住院,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00元。 本特约中所述“骨折”,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 证明及影像学报告为准。
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您好:
欢迎您选择平安保险公司产品,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就该产品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及相关内容做如下书面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一、条款名称和注册号:
条款名称 | 条款编号 |
平安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 | (无注册号) |
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2025版)条款 | C00001732322025062425843 |
平安产险附加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1922022011979323 |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1922022011979393 |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522022011476373 |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522022011201301 |
平安产险附加自费药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522021122944423 |
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312021120910133 |
平安产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2025版)条款 | C00001732312025090307283 |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 C00001730922020050900202 |
二、名词解释:
(1)赔付比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扣除免赔额和免赔事项后,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和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之间的比例。
(2)免责条款/事项:指保险公司约定的用以免除合同责任或赔付责任的条款。
(3)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5)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6)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7)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8)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9)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0)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三、责任免除事项:
1. 平安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前往非常住地。
(二)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我公司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合同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二)被保险人参与由个人自行组织的活动,且未签订高风险运动合同(在商业旅游经营资质的经营者经营的旅游景点内或在有专业资质的教练指导下进行的高风险运动不受此限);
(三)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猝死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特定传染病;
(二)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
(七)既往症及其并发症、慢性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对于就诊医院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可报销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以及可报销但需个人自费的个人自费部分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自费,包括个人自付、个人自行承担)
(二)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因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法定传染病而住院。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已实质性变更常住地且未通知保险人的期间(以连续居住满一年为认定标准)。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三)被保险人拥有、管理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辆、电瓶车、电动自行车、飞行器或船舶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
(五)被保险人拥有、看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外子女、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款;
(六)间接损失。
本产品仅承保学生团及研学团体,可承保境内旅游、团建活动、军训、体育休闲运动、经典户外运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会展和培训活动等。
1、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本保单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0-85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保单生效时年满76-85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
4、本产品外籍人士投保要求:1)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有效居住地址;即常住地在中国境内;2)常住地不在境内的外籍人士,仅限参加旅行社/企业/团体单位组织活动。【常住地】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时已连续(合法)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日常住所,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5、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责任保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责任中,最高理赔30天;齿科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保额2000元;清创缝合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保额2000元;辅助器具费用保险责任可赔偿医疗
6、本产品仅限各类团体活动投保,包括但不限于:团建活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会展和培训活动等;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等);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热门拓展团建(挑战150秒、七巧板、毕业墙、高空抓杠、断桥、合力过桥、攀岩、沙盘模拟项目等,含高空项目);拓展团建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场地闯关挑战、丛林穿越、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风洞、蹦床等);定向活动(山地定向,景区定向,城市定向,定向寻宝等);水上活动(游泳、漂流、溯溪、皮划艇、龙舟、帆船、桨板、摩托艇、汽艇等);休闲体育活动(如: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飞盘、健球、棒球、篮球、足球等非职业的休闲体育活动);经典户外运动(远足徒步、露营、登山、骑马活动、骑行运动、滑雪,滑冰,攀岩,攀冰等),且包括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以上项目的活动。
7、本保险针对高原反应、中暑、猝死、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急性胃穿孔、急性阑尾炎、急性胰腺炎、急性腹膜炎、急性肠胃炎、呼吸道感染、发热、急性食物中毒等疾病,仅以急性病责任保额为限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且不包括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9、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服务电话95511),由保险人或其委托的救援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并安排救援服务。未经保险人和其委托救援服务机构认定的任何救援费用,保险人和其委托救援服务机构不承担赔付责任。
10、本保单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11、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但每日给付金额根据住院原因区分如下: (1) 若被保险人因骨折住院治疗,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 币150元; (2) 若被保险人因除上述骨折以外的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住院,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00元。 本特约中所述“骨折”,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 证明及影像学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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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2025版)(务必下载发送客户阅读确认)
本产品仅承保学生团及研学团体,可承保境内旅游、团建活动、军训、体育休闲运动、经典户外运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会展和培训活动等。
1、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本保单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0-85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保单生效时年满76-85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
4、本产品外籍人士投保要求:1)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有效居住地址;即常住地在中国境内;2)常住地不在境内的外籍人士,仅限参加旅行社/企业/团体单位组织活动。【常住地】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时已连续(合法)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日常住所,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5、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责任保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责任中,最高理赔30天;齿科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补牙、镶牙、种植牙等牙科修补费用,保额2000元;清创缝合意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责任可保障社保范围外的特效药、进口药等,保额2000元;辅助器具费用保险责任可赔偿医疗
6、本产品仅限各类团体活动投保,包括但不限于:团建活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会展和培训活动等;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等);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热门拓展团建(挑战150秒、七巧板、毕业墙、高空抓杠、断桥、合力过桥、攀岩、沙盘模拟项目等,含高空项目);拓展团建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场地闯关挑战、丛林穿越、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风洞、蹦床等);定向活动(山地定向,景区定向,城市定向,定向寻宝等);水上活动(游泳、漂流、溯溪、皮划艇、龙舟、帆船、桨板、摩托艇、汽艇等);休闲体育活动(如: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飞盘、健球、棒球、篮球、足球等非职业的休闲体育活动);经典户外运动(远足徒步、露营、登山、骑马活动、骑行运动、滑雪,滑冰,攀岩,攀冰等),且包括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以上项目的活动。
7、本保险针对高原反应、中暑、猝死、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急性胃穿孔、急性阑尾炎、急性胰腺炎、急性腹膜炎、急性肠胃炎、呼吸道感染、发热、急性食物中毒等疾病,仅以急性病责任保额为限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且不包括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9、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服务电话95511),由保险人或其委托的救援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并安排救援服务。未经保险人和其委托救援服务机构认定的任何救援费用,保险人和其委托救援服务机构不承担赔付责任。
10、本保单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11、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但每日给付金额根据住院原因区分如下: (1) 若被保险人因骨折住院治疗,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 币150元; (2) 若被保险人因除上述骨折以外的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住院,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00元。 本特约中所述“骨折”,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 证明及影像学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