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伤残保险责任
20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含营运性质的汽车、大巴车、火车、轮船及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与主险意外身故叠加赔付,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20万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5万意外和疾病住院和门急诊(0免赔,100%赔付含门急诊、住院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承保因投保前患有的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及糖尿病急性发作导致的紧急治疗费用:限额20000元)
35万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长赔付30天)
200元/日紧急医疗转运与送返 (尼泊尔地区的直升机救援费用以6,000元为限)
200万遗体/骨灰送返
200万当地安葬/丧葬费
16000亲属慰问探访
1万航班延误(每4小时赔偿300元)
1200行李延误(每6小时补偿500元)
1000行李损失 (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限额1,000元)
3000票证损失(300元免赔后80%比例赔付)
3000第三者责任(300元免赔后80%比例赔付)
30万身故/伤残保险责任
30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含营运性质的汽车、大巴车、火车、轮船及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与主险意外身故叠加赔付,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30万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5万意外和疾病住院和门急诊(0免赔,100%赔付含门急诊、住院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承保因投保前患有的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及糖尿病急性发作导致的紧急治疗费用:限额20000元)
35万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长赔付30天)
200元/日紧急医疗转运与送返 (尼泊尔地区的直升机救援费用以6,000元为限)
200万遗体/骨灰送返
200万当地安葬/丧葬费
16000亲属慰问探访
1万航班延误(每4小时赔偿300元)
1500行李延误(每6小时补偿500元)
1500行李损失 (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限额1,000元)
5000票证损失(300元免赔后80%比例赔付)
8000第三者责任(300元免赔后80%比例赔付)
40万身故/伤残保险责任
80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含营运性质的汽车、大巴车、火车、轮船及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与主险意外身故叠加赔付,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50万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5万意外和疾病住院和门急诊(0免赔,100%赔付含门急诊、住院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承保因投保前患有的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及糖尿病急性发作导致的紧急治疗费用:限额20000元)
60万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长赔付30天)
200元/日紧急医疗转运与送返 (尼泊尔地区的直升机救援费用以6,000元为限)
200万遗体/骨灰送返
200万当地安葬/丧葬费
16000亲属慰问探访
1.2万航班延误(每4小时赔偿300元)
2400行李延误(每6小时补偿500元)
2000行李损失 (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限额1,000元)
8000票证损失(300元免赔后80%比例赔付)
1万第三者责任(300元免赔后80%比例赔付)
50万请仔细阅读保障权益,相关地区不在承保范围内
温馨提示:您最多可以选择5个国家和地区
注意:发布恶劣天气预警后购买含延误、旅行取消、旅行变更类的产品,有拒赔风险
1、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出生满30天-90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保单生效时年满71-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保单生效时年满81-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一(25%),保险费维持不变。
3、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4、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务必事发48小时内报案,报案电话95511转人工),发生在境外的意外/疾病,需回国治疗的,可承保回国治疗后30天内的费用。医疗费用理赔需满足国家社保范围内用药,材料费、床位费等不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境外医疗无医院等级限制但需有医疗资质)
5、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或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在保险期间内出险急性发作的情形。
6、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所有当日投保、当日起保的保单,行李损失责任以保单载明的起保时间的次日零时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7、紧急救援包括保单内承保范围的意外医疗的既往病史以及急性病,不包含的内容包括患有任何脑瘤、癌症/恶性肿瘤(癌症和肉瘤)、糖尿病、乙肝、丙肝、肝功能衰竭/肝硬化、肾衰竭、职业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病或精神疾病以及牙齿治疗(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在此限)、整容、美容 、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8、本产品附加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和残疾的保额可与主险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额叠加赔付。
9、本保险承保境内游及出境游,支持人在境外投保。承保自由行、自驾游(本保险境内外旅游通用,承保全球(含申根国家),承保高原、高风险运动。覆盖出 境旅行、留学、探亲、陪读,不承保前往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最新详细信息以登录http://baoxian. pingan.com/dangerous_zone/war.shtml 的查询结果为准)
10、若涉及航班取消责任的,航班取消仅赔付原定出发前2个小时内被取消的航班。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购买本产品需满足: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或居住满183天以上;如涉及紧急救援,将送返至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的常住地址。
11、平安保险不承保的国家或地区清单:http://baoxian.pingan.com/dangerous_zone/war.shtml(复制链接到浏览器可查询)
投保须知
【产品介绍】
1、 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30天至9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在境内常住(一年内在境内的居住时间累积达到或超过183天),将前往境外旅游的个人,旅行社导游、领队等,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4、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5、 投保份数:每一个被保险人有效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
6、 保险期限: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
7、 缴费方式:为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投保流程须由投保人本人确认,并通过投保人本人的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完成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以产品投保流程中的实际展示为准);
8、 保单合同订立形式:保险合同以电子保险合同的形式订立,您可通过预留的邮箱、“平安好生活APP-我的-我的保单”、“平安保险商城公众号-用服务-更多-保单查询”、“平安保险商城移动官网-我的-保单查询”查阅确认电子保险合同。
【特别约定】
1、 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2、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0-90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 保单生效时年满71-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保单生效时年满81-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一(25%),保险费维持不变。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4、本保险承保境内游及出境游,支持人在境外投保。承保自由行、自驾游(本保险境内外旅游通用,承保全球(含申根国家),不承保前往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最新详细信息以登录http://baoxian.pingan.com/dangerous_zone/war.shtml 的查询结果为准)。
5、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购买本产品需满足: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或居住满183天及以上;如涉及紧急救援,将送返至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的常住地址。
6、 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在境外的意外/疾病,需回国治疗的,可承保返回中国境内后30天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理赔需满足国家社保范围内用药,材料费、床位费等不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境外医疗无医院等级限制但需有医疗资质) 本保险合同中的境外旅游指为了游览、观光、探亲、娱乐休闲目的暂时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进行旅行的行为,不包括被保险人经其雇主委派进行的商务旅行。 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或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在保险期间内出现急性发作的情形。本保险急性病身故伤残、医疗费用、住院津贴费用承保被保险人旅行期间被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而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以对应责任赔偿限额为限,无等待期。但出现下述任一情形,则不属于本条所述保险责任: 1)在投保前已被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在投保前已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症状体征等待确诊的; 2)在投保前因有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而被医生或相关机构建议或实际实施隔离措施的。本保险疾病医疗费用承保中暑、高原反应、猝死等急性病事故。
7、 紧急救援包括保单内承保范围的意外医疗的既往病史以及急性病,不包含的内容包括患有任何脑瘤、癌症/恶性肿瘤(癌症和肉瘤)、糖尿病、乙肝、丙肝、肝功能衰竭/肝硬化、肾衰竭、职业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病或精神疾病以及牙齿治疗(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在此限)、整容、美容 、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紧急医疗转运与送返尼泊尔地区的直升机救援费用以6000元为限
8、 本产品意外和疾病住院和门急诊责任,承保返回中国境内后30天内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0免赔后,100%赔付;返回境内医疗费用有医保并使用医保报销后按100%比例赔付,有医保但未使用按60%比例赔付;无医保按20%比例赔付;承保因投保前患有的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及糖尿病急性发作导致的紧急治疗费用限额20000元;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累计给付以30天为限,每日津贴额度为津贴责任保额/30;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责任,延误4小时及以上开始赔付,每4小时赔付300元;行李延误责任,延误6小时及以上开始赔付,每6小时赔付500元;票证损失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00元后按80%比例赔付;行李损失责任,每件或每套物品最高赔偿限额1000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00元后按80%比例赔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可与主险叠加赔付,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9、 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所有当日投保、当日起保的保单,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行李延误责任以保单载明的起保时间的次日零时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10、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所投保产品中保额最高者进行理赔;官方渠道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之后所购对应日期旅程延误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0、 24小时全球紧急救援电话:+86 95511转9。
11、 本保险合同的适用条款为{clauseListCN}。
具体以电子保单展示为准。
【理赔指引】
一、理赔流程说明
一站式管家服务 理赔无忧
申请理赔
平安好生活APP线上报案或拨打95511服务热线
理赔审核
报案根据指引提供理赔材料、领款信息、等待理赔审核
完成赔付
审核通过后完成理赔
二、理赔指引
一键申请快速理赔7x24小时|支持全国通赔
1. 理赔报案
平安好生活APP-首页-办理赔-非车险理赔页面,点击“我要报案”,完成在线理赔申请
2. 提交材料
平安好生活APP平台,提交被保人身份证明、理赔材料等
3. 完成理赔
材料审核通过后,理赔款将支付至您指定的账户
【重要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填写信息属实,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本投保人已阅读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各项内容,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阅读,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同意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共享条款】
为了进一步提升您的用户体验,或是为了向您提供更为智能化、个性化的服务。我们可能会与关联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会在开启相关业务功能之前单独征求您的同意,您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授权我们进行该等共享,或联系我们取消授权。如果您拒绝授权该等业务功能,并不会影响您使用其它功能或服务。以下为相关业务功能的具体描述:1.改善产品与提升服务:为了向您提供有温度的金融服务,我们将依据您金融支付、医疗健康、衣食住行不同场景的实际需求,持续改善您的产品体验,我们共享您主动提供、使用服务中中产生的相关信息,用于相关产品的持续优化与改善,产品包括金融服务生态圈产品和汽车服务生态圈产品,例如,通过对客户开展群体分析,作为开发新产品、下架旧产品、调整服务方式的参考。
2.市场调研:我们可能对产品或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市场调研并共享相关信息,从而了解您对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偏好与建议。例如,我们可能向您发送调研问卷,邀请您参与反馈。内容推荐:我们可能共享您的个人信息、特征标签或用户画像,从而向您推荐您可能感兴趣的资讯、活动或其他内容,便于您了解相关信息。3.营销推广:我们可能共享您的个人信息、特征标签或用户画像,从而向您发送您可能感兴趣的广告、营销活动通知、商业性信息等内容,推广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在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之前以及共享的过程中,我们将充分评估该等共享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并采用适当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措施,以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关联公司如果想要改变本隐私政策声明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将再次征求您的授权同意。
除了取得您的同意的情形,我们还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1.为订立或者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4.依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偿付能力】
截止2023年第4季度,我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7.84%,满足监管要求。我公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BB。
【基本信息】
本产品条款为:
平安产险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1121316203
平安产险附加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322022070831811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1922022011979393
平安产险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522022101051233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11201301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C款)
平安附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保险(A款)
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31302511
平安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
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91112602
平安附加旅行随身行李损失保险
注册号:C00001732122018091112692
平安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
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91112682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01730922020050900202
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您好:
欢迎您选择平安保险公司产品,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就该产品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及相关内容做如下书面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一、条款名称:
平安产险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1121316203
平安产险附加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322022070831811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1922022011979393
平安产险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522022101051233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11201301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C款)
平安附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保险(A款)
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31302511
平安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
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91112602
平安附加旅行随身行李损失保险
注册号:C00001732122018091112692
平安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
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91112682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01730922020050900202
二、名词解释:
(1)赔付比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扣除免赔额和免赔事项后,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和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之间的比例。
(2)免责条款/事项:指保险公司约定的用以免除合同责任或赔付责任的条款。
(3)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5)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6)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7)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8)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9)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0)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三、责任免除事项:
1、平安产险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斗殴;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意识障碍时受到意外伤害;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平安产险附加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第四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不是以乘客的身份,而是以驾驶人、服务人员等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三)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并非本附加保险合同适用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3、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互联网版)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特定传染病;
(二)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4、平安产险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互联网版)
第五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第七条 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造成的医疗费用;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以及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费用;
(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的费用,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的费用;
(四)常规体检、预防性治疗、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费用;
(五)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等任何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费用;
(六)营养费用;
(七)未取得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的费用。
(八)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5、平安产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
第五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因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法定传染病而住院。
6、平安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C款)
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服务条款。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第七条 我公司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合同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7、平安附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保险(A款)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不适用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但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的;
(二)被保险人在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情形的;
(三)公共交通工具于原定出发时间2小时之前(包括2小时)被取消的;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出发时间不在保险期间的。
8、平安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
第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第四条 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托运行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非因被保险人出行而托运的行李,以及未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不在本附加险的保障范围内。
9、平安附加旅行随身行李损失保险
第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
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二)古董、字画、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饰品、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文件、图章、旅行证件损失;
(三)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
(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
(七)眼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和假肢的遗失或损坏;
(八)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内的物品遭到无明显暴力痕迹的偷窃导致的损失;
(九)运动器械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损坏;
(十)数码产品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摄像机、笔记本电脑、MP3、MP4等含有数码技术的电子产品;
(十一)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十二)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坏或丢失;
(十三)免赔额内的损失。
10、平安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为取得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证而发生的费用;
(二)旅行票证不明原因失踪导致的损失;
(三)旅行票证在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在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违法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非被保险人的旅行票证的损失;
(六)免赔金额内的损失。
11、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三)被保险人拥有、管理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辆、电瓶车、电动自行车、飞行器或船舶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
(五)被保险人拥有、看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外子女、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款;
(六)间接损失。
第六条 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责任免除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1、 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30天至9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在境内常住(一年内在境内的居住时间累积达到或超过183天),将前往境外旅游的个人,旅行社导游、领队等,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4、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5、 投保份数:每一个被保险人有效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
6、 保险期限: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
7、 缴费方式:为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投保流程须由投保人本人确认,并通过投保人本人的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完成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以产品投保流程中的实际展示为准);
8、 保单合同订立形式:保险合同以电子保险合同的形式订立,您可通过预留的邮箱、“平安好生活APP-我的-我的保单”、“平安保险商城公众号-用服务-更多-保单查询”、“平安保险商城移动官网-我的-保单查询”查阅确认电子保险合同。
【特别约定】
1、 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2、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0-90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 保单生效时年满71-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保单生效时年满81-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一(25%),保险费维持不变。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4、本保险承保境内游及出境游,支持人在境外投保。承保自由行、自驾游(本保险境内外旅游通用,承保全球(含申根国家),承保高原、高风险运动。覆盖出 境旅行、留学、探亲、陪读,不承保前往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最新详细信息以登录http://baoxian. pingan.com/dangerous_zone/war.shtml 的查询结果为准)
5、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购买本产品需满足: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或居住满183天及以上;如涉及紧急救援,将送返至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的常住地址。
6、 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发生在境外的意外/疾病,需回国治疗的,可承保返回中国境内后30天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理赔需满足国家社保范围内用药,材料费、床位费等不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境外医疗无医院等级限制但需有医疗资质) 本保险合同中的境外旅游指为了游览、观光、探亲、娱乐休闲目的暂时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进行旅行的行为,不包括被保险人经其雇主委派进行的商务旅行。 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或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在保险期间内出现急性发作的情形。本保险急性病身故伤残、医疗费用、住院津贴费用承保被保险人旅行期间被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而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以对应责任赔偿限额为限,无等待期。但出现下述任一情形,则不属于本条所述保险责任: 1)在投保前已被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在投保前已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症状体征等待确诊的; 2)在投保前因有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而被医生或相关机构建议或实际实施隔离措施的。本保险疾病医疗费用承保中暑、高原反应、猝死等急性病事故。
7、 紧急救援包括保单内承保范围的意外医疗的既往病史以及急性病,不包含的内容包括患有任何脑瘤、癌症/恶性肿瘤(癌症和肉瘤)、糖尿病、乙肝、丙肝、肝功能衰竭/肝硬化、肾衰竭、职业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病或精神疾病以及牙齿治疗(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在此限)、整容、美容 、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紧急医疗转运与送返尼泊尔地区的直升机救援费用以6000元为限
8、 本产品意外和疾病住院和门急诊责任,承保返回中国境内后30天内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0免赔后,100%赔付;返回境内医疗费用有医保并使用医保报销后按100%比例赔付,有医保但未使用按60%比例赔付;无医保按20%比例赔付;承保因投保前患有的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及糖尿病急性发作导致的紧急治疗费用限额20000元;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累计给付以30天为限,每日津贴额度为津贴责任保额/30;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责任,延误4小时及以上开始赔付,每4小时赔付300元;行李延误责任,延误6小时及以上开始赔付,每6小时赔付500元;票证损失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00元后按80%比例赔付;行李损失责任,每件或每套物品最高赔偿限额1000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00元后按80%比例赔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可与主险叠加赔付,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9、 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所有当日投保、当日起保的保单,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行李延误责任以保单载明的起保时间的次日零时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10、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所投保产品中保额最高者进行理赔;官方渠道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之后所购对应日期旅程延误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0、 24小时全球紧急救援电话:+86 95511转9。
11、 本保险合同的适用条款为{clauseListCN}。
具体以电子保单展示为准。
【理赔指引】
一、理赔流程说明
一站式管家服务 理赔无忧
申请理赔
平安好生活APP线上报案或拨打95511服务热线
理赔审核
报案根据指引提供理赔材料、领款信息、等待理赔审核
完成赔付
审核通过后完成理赔
二、理赔指引
一键申请快速理赔7x24小时|支持全国通赔
1. 理赔报案
平安好生活APP-首页-办理赔-非车险理赔页面,点击“我要报案”,完成在线理赔申请
2. 提交材料
平安好生活APP平台,提交被保人身份证明、理赔材料等
3. 完成理赔
材料审核通过后,理赔款将支付至您指定的账户
【重要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填写信息属实,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本投保人已阅读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各项内容,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阅读,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同意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共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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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偿付能力】
截止2023年第4季度,我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7.84%,满足监管要求。我公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BB。
【基本信息】
本产品条款为:
平安产险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1121316203
平安产险附加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322022070831811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1922022011979393
平安产险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522022101051233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11201301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C款)
平安附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保险(A款)
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31302511
平安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
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91112602
平安附加旅行随身行李损失保险
注册号:C00001732122018091112692
平安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
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91112682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017309220200509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