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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30万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100%赔付)
4万猝死
10万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4万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高给付30天)
50元*30天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与主险意外身故残疾叠加赔付)
30万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与主险意外身故残疾叠加赔付)
30万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与主险意外身故残疾叠加赔付)
30万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与主险意外身故残疾叠加赔付)
10万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第三者责任(绝对免赔500元或10%,以高者为准)
10万紧急医疗转运与送返
-遗体/骨灰送返
-当地安葬/丧葬费
-亲属慰问探访
-亲属处理后事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60万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100%赔付)
8万猝死
15万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8万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最高给付30天)
50元*30天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与主险意外身故残疾叠加赔付)
60万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与主险意外身故残疾叠加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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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与主险意外身故残疾叠加赔付)
20万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第三者责任(绝对免赔500元或10%,以高者为准)
10万紧急医疗转运与送返
10万遗体/骨灰送返
10万当地安葬/丧葬费
6000亲属慰问探访
4000亲属处理后事
4000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80万意外伤害医疗(0免赔100%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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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第三者责任(绝对免赔500元或10%,以高者为准)
10万紧急医疗转运与送返
20万遗体/骨灰送返
20万当地安葬/丧葬费
1.5万亲属慰问探访
8000亲属处理后事
8000请仔细阅读保障权益,相关地区不在承保范围内
温馨提示:您最多可以选择5个国家和地区
1、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出生满30天-90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保单生效时年满71-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保单生效时年满81-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一(25%),保险费维持不变。
3、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4、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务必事发48小时内报案,报案电话95511转人工)医疗费用理赔需满足国家社保范围内用药,材料费、床位费等不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境外医疗无医院等级限制但需有医疗资质)
5、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或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在保险期间内出险急性发作的情形。
6、本产品承保被保险人在日常居住城市的旅行。
7、 本保险产品计划承保海拔6000米以内高原地区和非竞技类高风险运动,具体如下:潜水(下潜深度18米以内)、滑水、场地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室内及人工岩壁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驾驶卡丁车、蹦极等 。本保险被保险人在进行高风险运动时须配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
8、本产品可承保承保自由行、跟团游、自驾游及被保人常住市内的旅行。本产品扩展承保春秋游、夏冬令营、团建等活动。
9、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10、本产品意外伤害医疗责任、急性病医疗责任,每次事故0免赔后,100%赔付。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0元或10%,以高者为准;住院津贴的每日津贴为50元,累计给付以3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30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产品附加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和残疾的保额可与主险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额叠加赔付。
本产品扩展承保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旅游风险(赔付至中国大陆境内银行卡或本人支付宝);紧急救援仅限中国境内。
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您好:
欢迎您选择平安保险公司产品,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就该产品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及相关内容做如下书面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一、条款名称:
平安产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2025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5090307283
平安产险附加猝死保障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22022081720843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11476373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11201301
平安产险附加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322022070831811
平安产险附加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1922022011979323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01730922020050900202
平安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
二、名词解释:
(1)赔付比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扣除免赔额和免赔事项后,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和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之间的比例。
(2)免责条款/事项:指保险公司约定的用以免除合同责任或赔付责任的条款。
(3)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5)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6)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7)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8)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9)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0)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三、责任免除事项:
1、平安产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2025版)条款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已实质性变更常住地且未通知保险人的期间(以连续居住满一年为认定标准)
第十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2、平安产险附加猝死保障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无
3、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
(七)既往症及其并发症、慢性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第七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对于就诊医院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可报销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以及可报销但需个人自费的个人自费部分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自费,包括个人自付、个人自行承担)
(二)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4、平安产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
第五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因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法定传染病而住院。
5、平安产险附加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第四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不是以乘客的身份,而是以驾驶人、服务人员等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三)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并非本附加保险合同适用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6、平安产险附加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7、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三)被保险人拥有、管理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辆、电瓶车、电动自行车、飞行器或船舶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
(五)被保险人拥有、看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外子女、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款;
(六)间接损失。
第六条 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责任免除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8、平安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
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服务条款。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前往非常住地。
(二)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第七条 我公司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合同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投保须知
【产品介绍】
1、 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30天至9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在境内常住(一年内在境内的居住时间累积达到或超过183天),将前往境外旅游的个人,旅行社导游、领队等,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4、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5、 投保份数:每一个被保险人有效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
6、 保险期限: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
7、 缴费方式:为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投保流程须由投保人本人确认,并通过投保人本人的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完成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以产品投保流程中的实际展示为准);
8、 保单合同订立形式:保险合同以电子保险合同的形式订立,您可通过预留的邮箱、“平安好生活APP-我的-我的保单”、“平安保险商城公众号-用服务-更多-保单查询”、“平安保险商城移动官网-我的-保单查询”查阅确认电子保险合同。
【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
1、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0-90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4、保单生效时年满71-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保单生效时年满81-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一(25%),保险费维持不变。
5、本产品扩展承保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旅游风险(赔付至中国大陆境内银行卡或本人支付宝);紧急救援仅限中国境内。
6、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医疗费用理赔需满足国家社保范围内用药,材料费、床位费等不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 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或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在保险期间内出现急性发作的情形。本保险急性病身故伤残、医疗费用、住院津贴费用承保被保险人旅行期间被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而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以对应责任赔偿限额为限,无等待期。但出现下述任一情形,则不属于本条所述保险责任: 1)在投保前已被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在投保前已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症状体征等待确诊的; 2)在投保前因有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而被医生或相关机构建议或实际实施隔离措施的。本保险疾病医疗费用承保中暑、高原反应、猝死等急性病事故。
7、本保险产品计划承保海拔6000米以内高原地区和非竞技类高风险运动,具体如下:潜水(下潜深度18米以内)、滑水、场地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室内及人工岩壁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驾驶卡丁车、蹦极等 。本保险被保险人在进行高风险运动时须配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
8、紧急救援包括保单内承保范围的意外医疗的既往病史以及急性病,不包含的内容包括患有任何脑瘤、癌症/恶性肿瘤(癌症和肉瘤)、糖尿病、乙肝、丙肝、肝功能衰竭/肝硬化、肾衰竭、职业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病或精神疾病以及牙齿治疗(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在此限)、整容、美容 、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9、本产品可承保承保自由行、跟团游、自驾游及被保人常住市内的旅行。本产品扩展承保春秋游、夏冬令营、团建等活动。
10、 本产品意外伤害医疗责任、急性病医疗责任,每次事故0免赔后,100%赔付。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0元或10%,以高者为准;住院津贴的每日津贴为50元,累计给付以3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30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产品附加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和残疾的保额可与主险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额叠加赔付。
11、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12、24小时全国紧急救援电话:95511转9。
具体以电子保单展示为准。
【理赔指引】
一、理赔流程说明
一站式管家服务 理赔无忧
申请理赔
平安好生活APP线上报案或拨打95511服务热线
理赔审核
报案根据指引提供理赔材料、领款信息、等待理赔审核
完成赔付
审核通过后完成理赔
二、理赔指引
一键申请快速理赔7x24小时|支持全国通赔
1. 理赔报案
平安好生活APP-首页-办理赔-非车险理赔页面,点击“我要报案”,完成在线理赔申请
2. 提交材料
平安好生活APP平台,提交被保人身份证明、理赔材料等
3. 完成理赔
材料审核通过后,理赔款将支付至您指定的账户
【重要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填写信息属实,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本投保人已阅读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各项内容,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阅读,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同意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共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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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取得您的同意的情形,我们还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1.为订立或者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4.依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偿付能力】
截止2023年第4季度,我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7.84%,满足监管要求。我公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BB。
【基本信息】
本产品条款为:
平安产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2025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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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附加猝死保障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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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11476373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11201301
平安产险附加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322022070831811
平安产险附加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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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01730922020050900202
平安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
投保须知
【产品介绍】
1、 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30天至9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在境内常住(一年内在境内的居住时间累积达到或超过183天),将前往境外旅游的个人,旅行社导游、领队等,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4、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5、 投保份数:每一个被保险人有效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
6、 保险期限: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
7、 缴费方式:为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投保流程须由投保人本人确认,并通过投保人本人的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完成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以产品投保流程中的实际展示为准);
8、 保单合同订立形式:保险合同以电子保险合同的形式订立,您可通过预留的邮箱、“平安好生活APP-我的-我的保单”、“平安保险商城公众号-用服务-更多-保单查询”、“平安保险商城移动官网-我的-保单查询”查阅确认电子保险合同。
【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
1、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0-90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4、保单生效时年满71-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保单生效时年满81-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一(25%),保险费维持不变。
5、本产品扩展承保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旅游风险(赔付至中国大陆境内银行卡或本人支付宝);紧急救援仅限中国境内。
6、意外/疾病医疗发生时,需在当地留下就医记录并第一时间报案。医疗费用理赔需满足国家社保范围内用药,材料费、床位费等不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发生意外/疾病,务必第一时间选择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 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或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在保险期间内出现急性发作的情形。本保险急性病身故伤残、医疗费用、住院津贴费用承保被保险人旅行期间被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而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以对应责任赔偿限额为限,无等待期。但出现下述任一情形,则不属于本条所述保险责任: 1)在投保前已被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在投保前已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症状体征等待确诊的; 2)在投保前因有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而被医生或相关机构建议或实际实施隔离措施的。本保险疾病医疗费用承保中暑、高原反应、猝死等急性病事故。
7、本保险产品计划承保海拔6000米以内高原地区和非竞技类高风险运动,具体如下:潜水(下潜深度18米以内)、滑水、场地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室内及人工岩壁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驾驶卡丁车、蹦极等 。本保险被保险人在进行高风险运动时须配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
8、紧急救援包括保单内承保范围的意外医疗的既往病史以及急性病,不包含的内容包括患有任何脑瘤、癌症/恶性肿瘤(癌症和肉瘤)、糖尿病、乙肝、丙肝、肝功能衰竭/肝硬化、肾衰竭、职业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病或精神疾病以及牙齿治疗(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在此限)、整容、美容 、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9、本产品可承保承保自由行、跟团游、自驾游及被保人常住市内的旅行。本产品扩展承保春秋游、夏冬令营、团建等活动。
10、 本产品意外伤害医疗责任、急性病医疗责任,每次事故0免赔后,100%赔付。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0元或10%,以高者为准;住院津贴的每日津贴为50元,累计给付以3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30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产品附加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和残疾的保额可与主险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额叠加赔付。
11、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不承保已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事故。
12、24小时全国紧急救援电话:95511转9。
具体以电子保单展示为准。
【理赔指引】
一、理赔流程说明
一站式管家服务 理赔无忧
申请理赔
平安好生活APP线上报案或拨打95511服务热线
理赔审核
报案根据指引提供理赔材料、领款信息、等待理赔审核
完成赔付
审核通过后完成理赔
二、理赔指引
一键申请快速理赔7x24小时|支持全国通赔
1. 理赔报案
平安好生活APP-首页-办理赔-非车险理赔页面,点击“我要报案”,完成在线理赔申请
2. 提交材料
平安好生活APP平台,提交被保人身份证明、理赔材料等
3. 完成理赔
材料审核通过后,理赔款将支付至您指定的账户
【重要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填写信息属实,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本投保人已阅读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各项内容,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阅读,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同意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共享条款】
为了进一步提升您的用户体验,或是为了向您提供更为智能化、个性化的服务。我们可能会与关联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会在开启相关业务功能之前单独征求您的同意,您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授权我们进行该等共享,或联系我们取消授权。如果您拒绝授权该等业务功能,并不会影响您使用其它功能或服务。以下为相关业务功能的具体描述:1.改善产品与提升服务:为了向您提供有温度的金融服务,我们将依据您金融支付、医疗健康、衣食住行不同场景的实际需求,持续改善您的产品体验,我们共享您主动提供、使用服务中中产生的相关信息,用于相关产品的持续优化与改善,产品包括金融服务生态圈产品和汽车服务生态圈产品,例如,通过对客户开展群体分析,作为开发新产品、下架旧产品、调整服务方式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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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取得您的同意的情形,我们还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1.为订立或者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4.依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偿付能力】
截止2023年第4季度,我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7.84%,满足监管要求。我公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BB。
【基本信息】
本产品条款为:
平安产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2025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5090307283
平安产险附加猝死保障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22022081720843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11476373
平安产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11201301
平安产险附加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2322022070831811
平安产险附加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01731922022011979323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01730922020050900202
平安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